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相关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赣州律师
407
22天前
663
28天前
706
33天前
1009
34天前
6538
34天前
952
37天前
1347
38天前
18522
39天前
14808
39天前
527
39天前
692
43天前
1047
44天前
813
44天前
1080
49天前
948
50天前
2491
85天前
63045
126天前
26950
14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