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是怎么规定的
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九项内容的信息(也称九不准),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施行时间自2000年9月2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赣州律师 互联网热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43
19天前
608
25天前
618
30天前
917
31天前
6475
31天前
668
34天前
1228
35天前
18427
36天前
14728
36天前
492
36天前
631
40天前
941
41天前
757
41天前
1003
46天前
891
47天前
2444
82天前
62908
123天前
26684
139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