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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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新闻、广播、电视等必须做的消防工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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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第一章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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