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新闻、广播、电视等必须做的消防工作,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第一章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相关信息:消防热点 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42
19天前
608
25天前
618
30天前
917
31天前
6474
31天前
662
34天前
1226
35天前
18426
36天前
14728
36天前
492
36天前
627
40天前
941
41天前
755
41天前
1002
46天前
889
47天前
2443
82天前
62903
123天前
26682
139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