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般失信行为认定及失信惩戒措施,《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倡导诚实守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制定,企业一般失信行为认定及失信惩戒措如下: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较小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下行政处罚的;
(二)未通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的;
(三)未及时到各级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报送年度报告)、换证、备案、注销、变更的;
(四)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标准、规范的;
(五)司法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因履行能力不足而无法履行全部法定义务的;
(六)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少,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本息,金额较少,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内,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八)未经公用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缴费,金额较少,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内,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九)拖欠税款、逃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较少,时间在6个月以内,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的;
(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十一)其他依法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记录企业失信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将一般失信行为书面通知企业,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记录企业失信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可以约谈一般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本文企业一般失信行为认定及失信惩戒措施,摘自《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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