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品牌一站式服务
服务咨询热线
▶ 400-0866-706
让上下游企业,成为你的合作伙伴,当他们有需求时,能想起值得信任的你,你品牌与产品!
以交易基石筑牢合作意向,让供应链的企业与消费者,一眼读懂「为何首选你的品牌与品质」!
筑信任基石,扩品牌声量,让供应链企业及消费者,一眼锁定「值得托付的合作之选」!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相关信息:《工伤保险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