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卫生、环境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章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4、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5、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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