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赣办字〔2016〕94号,由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0日印发。
来源: | 作者:赣办字〔2016〕94号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61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和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提质增效、企业创新转型中的独特优势和维护会员权益、引导行业自律、服务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改革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因地因业因会逐一制定脱钩实施方案,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二、脱钩主体与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行业协会商会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各业务主管单位,对纳入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逐一进行甄别,确定脱钩名单和试点计划,报各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领导小组审定。

中直单位在我省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其上级机关要求的方法步骤实施;涉及司法、宗教、统战、外事等方面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待国家政策明确后遵照执行;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主要任务

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要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和外事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并在脱钩过程中逐步理顺管理机制。

(一) 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 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须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鼓励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各地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过渡期和过渡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但过渡期不得超过2017年底。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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