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标的股票交易总额/标的股票交易总量。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