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异议处理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原件以及《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 “八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对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金融机构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符合本机构业务操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 企业异议回复函
4. 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
原文链接:http://www.tangshan.gov.cn/zhuzhan/rmyhxzsx/20170424/392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