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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来源: | 来源:商务部、发改委 | 时间 :2019-08-04 | 376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保护信息安全。商务主管部门、家政企业等机构要根据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管理制度和组织措施,避免数据被非法违规处理,避免数据发生毁损或丢失。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操作细则。明确各类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对超过期限的信用信息不予公示。

(四强化监督管理。广泛调动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员、消费者、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新闻媒体等社会 力量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指导。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加大信 用产品研发力度,有效识别和惩戒失信主体,提供信用调查、信 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为家政服务市 场主体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服务。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家政企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做好宣传推介。广泛利用传统媒体、门户网站、社交

平台等媒介宣传报道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 进展,推介诚信典型主体,曝光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诚信主题宣 传活动,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氛围。

政策咨询电话:010-85093778 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

附件:1.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样例)

2. 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

3. 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样例)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2019年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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