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安徽人大 | 时间:2025-03-18 | 12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会议通过,2017年第一次修订,2024年第二次修订,最新全文共六章六十二条。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二)督促各机构、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或者参与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三)对在本单位区域内作业的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检查;

(四)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

(一)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和培训;

(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三)在岗从业人员的定期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本人。

鼓励使用灵活用工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其提供购置场所责任保险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安全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