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02
1天前
443
3天前
724
5天前
72194
6天前
514
7天前
698
8天前
1108
9天前
1554
17天前
1144
19天前
2826
20天前
2179
21天前
2263
21天前
3026
22天前
1841
23天前
2082
24天前
1878
25天前
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提供公证服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推动有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支持和鼓励维权援助组织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
第六十二条 省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省商务等部门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机制,为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为本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提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竞争动态监控、海外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规范发展,开展分级分类评价,维护知识产权服务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投资、融资、托管以及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等业务。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采取自行协商、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并对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鼓励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
808621
584303
331268
255949
224178
216827
207541
204201
203993
185808
171782
162954
160758
106666
106087
103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