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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优秀作品产业转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力度,推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健全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制度,将开发高价值专利融入创新创造和经营管理全过程,积极培育创新水平高、保护效力强、权利状态稳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构建创新联合体,布局专利池,参与标准制定,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化建设。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建立专利开放许可信息披露机制,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加强专利开放许可服务,推动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实施和运用。
第十八条 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培育知名商标品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第十九条 支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核准,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优势产业、历史文化传承等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特色优势产业相关专利、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历史文化遗产等培育、运用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运用,引导和支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传播和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文化旅游知识产权运用,加强培训和分类指导,在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利用、艺术创作展演、文化创意、文化和旅游服务等领域引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打造文化旅游精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川产道地药材、中药品种、经典名方、中药秘方、工艺制法、中药新药研发等方面的知识产权运用,为中医药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地理标志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等提供指导、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育种创新,支持育种单位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加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与推广,提升植物新品种创新和保护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规范,促进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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