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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心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绿心城镇开发边界内和特殊单元的详细规划由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据绿心规划和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绿心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绿心规划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绿心村庄规划应当在绿心规划公布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
第六条 在绿心核心保护区内,在现有基础上坚持扩绿增长、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产业和人口减量发展;除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林相提质改造、符合核心保护区生态功能定位的乡村振兴、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治和空心房整治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绿心融合发展区内,严禁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禁止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和其他建设项目。对融合发展区内的建筑高度、密度,应当按照绿心风貌管控导则的规定严格控制,防止融合发展区过度城市化。
绿心核心保护区建立绿心保护项目库,融合发展区建立准入项目指导性清单。绿心保护项目库和指导性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指导性清单每年第一季度更新。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心规划所确定的核心保护区、融合发展区的范围和界线,向社会公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心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和设立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绿心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准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绿心融合发展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准入、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绿心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意见后审批发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情况开展检查。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就核心保护区、融合发展区的建设项目以及住宅建设,制定审批流程和时限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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