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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 执行有序用电仍不能保障当日电力供需平衡或者发生事故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时,电网调度机构可以按照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限电序位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发生事故所需限电数量超出限电序位表容量时,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应急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构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提升电力市场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市场交易规则为经营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第三十五条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有关电力市场信息。任何经营主体不得违法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相关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攻击、侵入、破坏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信息网络,不得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不得窃取、泄露或者篡改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网络数据。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协调供电、用电关系,维护安全有序的供电、用电秩序。
第三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优化电力公共服务,简化用电接入流程,加强安全用电指导,保障电力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标准获得供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告办理用电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保障电力用户的知情权、监督权。
供电企业应当一次性告知电力用户办理用电需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不得含有兜底性条款或者模糊性表述。
第三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各类供电服务、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电力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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