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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应当加大电力建设、改造、安全等相关投入,提高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并网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电力行业的并网技术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电源项目、储能项目,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网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并网标准。
供电企业与电源、储能等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供电企业同意,电源项目、储能项目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快建设智能电网,加大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增强对新能源发电的接入能力。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接入和消纳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提供并网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并网运行的电源或者电网应当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电力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以及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动煤电、气电、水电等电源类型与新能源发电协同运营,有序发展多能互补项目;健全多能源发电协同调度机制,统筹优化调峰电源运行,保障新能源发电合理利用率。
供电企业应当优先调度新能源发电。新能源发电经营主体、储能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参与电网调峰、调压和调频,配合供电企业保障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
鼓励新能源发电经营主体通过自建、租赁、购买储能设施或者购买储能容量的方式,增强调峰上网能力。鼓励新能源发电、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消纳利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提升电力负荷预测能力,建设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加强用户用电监测,通过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措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条 在电力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可以通过电力需求响应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主动增加或者减少用电负荷,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对参与需求响应的用户,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在预测到电力供应不足,且通过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应急调度、需求响应等措施仍不能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有序用电的方式,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户用电需求。
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组织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有序用电方案,组织编制本级有序用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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