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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文共十四条。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364号 | 时间 :2024-06-11 | 9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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