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47
今天
301
1天前
470
2天前
452
3天前
491
4天前
556
5天前
94601
6天前
8649
8天前
1149
10天前
1237
12天前
1666
14天前
73034
15天前
995
16天前
1229
17天前
1868
18天前
1973
26天前
第三十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便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
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三十四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其补偿登记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最新信息
835741
592280
332380
256858
225219
217497
208776
205345
204994
186236
172760
163543
161424
107013
106981
10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