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晋城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08 | 35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晋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如下。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第九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培训服务;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如实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执行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随附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

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电梯,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设置电梯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通信装置、供电电源以及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满足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应当将电梯故障率和电梯制造单位、经营单位的售后服务、信用状况等纳入采购或者招标评定内容。

本市建设项目电梯设计和选型配置的管理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视频监控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

鼓励既有电梯安装智慧电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鼓励电梯机房内加装空气调节器等环境温度控制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覆盖。

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新安装的乘客电梯、既有住宅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覆盖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生产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电梯生产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