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全文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8月31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18年第一次修正,2022年第二次修正
来源: | 来源:商丘市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3-29 | 9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的,限期清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限期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未能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外立面破损、污损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树木、地面、立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宣传品、广告的,责令改正,没收宣传品,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