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66
今天
319
1天前
504
2天前
471
3天前
503
4天前
582
5天前
94639
6天前
8663
8天前
1176
10天前
1251
12天前
1680
14天前
73052
15天前
1000
16天前
1240
17天前
1877
18天前
1987
26天前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产业用地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安排发展用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适应民营经济组织用地需求。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引导开展线上线下、全渠道、定制化、精准化营销创新,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益广告、展会推介等方式,塑造绿色龙江、黑土优品等区域特色产品形象,推广本省“名优特”产品,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重点领域和行业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区域品牌和特色品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进行品牌整合,提升品牌价值。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国际合作,向民营经济组织推送境外合作需求,建设民营经济组织“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外贸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指导服务以及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便利。
第四章 创新驱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整合科技创新资源,激发生产要素活力,保障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数智化转型,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队伍,研发关键核心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合作机制,引导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仪器设备、设计研发能力、试验场地等创新资源,促进大中小企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资金链、服务链、人才链全面融通。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等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建立项目共担、人才互聘、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的创新机制,提高民营经济组织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最新信息
838401
592988
332474
256910
225274
217532
208893
205410
205037
186262
172792
163557
161452
107031
107000
104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