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4日颁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时间 :2024-03-09 | 21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及民营经济组织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跟踪督办机制,及时跟进、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经济组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建设,定期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矛盾纠纷排查专项行动,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推动在行政复议和诉讼前化解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矛盾纠纷。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调解服务。

第六十一条 仲裁机构应当加强仲裁法律制度宣传,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聘任为仲裁员,提升仲裁知晓度和公信力。

仲裁机构应当加强与工商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协作,引导民营经济组织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发挥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作用,助力民营经济组织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民营经济组织开办设立、投资融资、资本运作、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合规管理、破产重整等方面需求,制定法律服务指引;组建服务民营经济组织法律顾问团,为民营经济组织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论证;联合工商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开展民营经济组织“法治体检”,帮助民营经济组织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第六十三条 公证机构应当推进“最多跑一次”办证模式,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满足民营经济组织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公证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融资租赁等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依法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遇到违约纠纷时,凭借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省和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应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和热线平台开设民营经济组织法律服务窗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组织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民营经济组织守法案例及合规案例,增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意识。

第六十五条 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对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恶意中伤、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声誉,以及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