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管理数字化转型,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应急管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制度;
(十二)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