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