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7 | 100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2年10月13日通过,当前最新版是2023年第二次修订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加强市县和乡镇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化建设,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执勤用车和装备,统一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强化执法工作条件保障,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考核,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要求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信息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高危行业、领域和城市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管网、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开展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实施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任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可以向聘任单位提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家、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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