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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该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条。
来源: |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时间 :2023-04-24 | 165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九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一】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通信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电话实名制、物联网卡安全管理等领域信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制度,依法依规推进失信惩戒,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非法提供电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拒绝开户、限制或暂停相关服务以及行业禁入等措施。

第五十条【诚信宣传教育】鼓励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大对诚信典型和失信案例的宣传力度,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内容,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加强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标准等方面研究。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执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社会信用体系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章司法公信建设

第五十一条【司法公信建设总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十二条【审判机关公信建设】审判机关应当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推进案件信息公开,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

法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法官应当秉公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五十三条【检察机关公信建设】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促进诚信建设。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深化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检察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公信建设】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应当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移民出入境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宣传教育警示,严格管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公信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司法服务机构公信建设】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司法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依法公平公正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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