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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来源: | 来源: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47号 | 时间 :2022-05-24 | 7786 次浏览 | 分享到:

1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5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6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7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9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1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2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3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15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7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18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0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21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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