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职权至少应当包括: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二)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四)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五)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六)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七)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九)定期评估并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十三)建立银行保险机构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十四)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并践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应当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可信度与社会声誉,能够为各治理主体间存在利益冲突时提供判断标准。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是指在银行保险机构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银行保险机构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
第四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人数至少为五人。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人数应当具体、确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