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二)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五)对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列明股东大会职权,股东大会召集、提案、会议通知、表决和决议、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未能在公司法及本准则规定期限内召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采用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司上市;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罢免独立董事;
(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四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罢免。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保险机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