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员工的薪酬应独立于业务条线,且薪酬水平应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能够吸引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员。
第八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董事、监事薪酬制度,明确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九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公司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重大风险信息和公司治理信息等。
前款所称“重要信息”,是指如果发生遗漏或虚假陈述,将对信息使用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银行保险机构半年度、季度信息披露应当参照年度信息披露要求披露。
公司治理信息主要包括: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二)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
(三)股东大会职责、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四)董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董事简历,包括董事兼职情况;
(五)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六)监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简历,包括监事兼职情况;
(七)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八)高级管理层构成、职责、人员简历;
(九)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十)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十一)银行保险机构对本公司治理情况的整体评价;
(十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全文;
(十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方面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
(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九)公司或者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受到刑事处罚;
(十)公司或者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