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更新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九、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
一、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二、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三、依法依规限制任职
对特定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禁止担任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四、依法依规限制相关消费行为
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
五、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及税收征管、海关监管、兵役、出境入境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不准出境。
六、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对存在逃避服兵役等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七、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八、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限制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九、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获荣誉,一定期限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十、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将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特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十一、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依法依规共享公示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
十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十三、推送政府部门自主参考
推送相关信用信息,供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十四、推送市场主体自主参考
推送相关信用信息,供相关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参考使用。
(以上来自于,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