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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称欺诈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是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制定,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办法》共22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予以废止。
来源: | 来源:工商总局令第73号 | 时间 :2021-08-26 | 319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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