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全文)
2025-03-25
1137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2025-04-13
382
经营异常-邮寄专用信函两次无人签收视为无法取得联系|政策
2019-03-04
6014
通过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列入异常|政策
424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10个工作日内决定|政策
5409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政策
16140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政策
3875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