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监管机构中被监管人员出现疟疾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监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疾控机构报告,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和疫情处置。
第三十条 区域联防联控 以24个有疟疾传播风险的省份为基础,建立4个消除疟疾联防联控片区,加强省际间疟疾防治工作协作、经验分享,巩固消除疟疾成果。
中部片区由山东、江苏、安徽、湖北和河南等5个省份组成;东南片区由江西、上海、浙江、福建、湖南和重庆等6个省份组成;南方片区由广西、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和西藏等7个省份组成;北方片区由辽宁、河北、山西、陕西、甘肃和新疆等6个省份组成。
各联防联控片区分别建立省份年度轮流值班、交叉检查和年会制度。由轮流值班省份承担当年片区联防联控的区域防控协作、交叉检查、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
第三十一条 军地联防联控 军队卫生职能部门每年定期向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疟疾病例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向军队卫生职能部门通报全国疟疾病例报告及分布情况。出现疟疾本地传播病例或突发疫情时,随时通报。
第三十二条 边境地区防控防线 毗邻境外疟疾流行区的省份,根据需要可在边境村寨、边境乡镇和边境县建立疟疾防控防线,强化乡村两级疟疾监测、报告和处置能力,提高疟疾监测敏感性,及时发现输入病例,防止出现输入再传播。
第三十三条 跨境联防联控 毗邻境外疟疾流行区的地区,依照我国与毗邻国家签署的合作协议,可以开展疟疾防控的跨境联防联控合作,与对方相关部门分享疟疾防控信息和经验,开展技术合作。
第三十四条 信息通报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月定期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级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和海关通报疟疾病例报告及分布情况。
必要时,移民管理机构向国家或者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往来境外疟疾流行区人员相关信息。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药品保障 加强对抗疟药品的监测预警,及时应对抗疟药品短缺问题,做好供应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 药品采购、储备和供应 各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药监、财政等部门依照相关政策要求,委托省级疟疾治疗定点医院或者具备临床药品储备条件的省、市级疾控机构,按需求进行统一采购、储备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