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
(1)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
(2)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3.配合部门:保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保监会,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法律及政策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配合部门:交通运输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四)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五)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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