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投资,而且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四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七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政策
668
33天前
1007
39天前
1027
44天前
1488
45天前
6933
45天前
1430
48天前
1928
49天前
18951
50天前
15177
50天前
760
50天前
973
54天前
1402
55天前
1120
55天前
1402
60天前
1206
61天前
2681
96天前
63523
137天前
28287
15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