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

来源: | 来源:发改经体﹝2016﹞2657号 | 时间:2020-07-14 | 69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全国性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15]398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6]277 号)使用、腾退行政办公用房。地方协会商会按照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的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执行。

四、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

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协会商会进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并在协会商会存续期间, 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各行业管理部门向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应当建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

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 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协会商会外事及涉港澳台事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由协会商会住所地外事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按照相应授权进行监督管理。

协会商会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在境内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者将已有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协会商会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 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五、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

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

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对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

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