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领域信用评价规范​(试行)》

来源: | 来源:国能综函资质[2017])436号 | 时间:2021-01-24 | 18782 次浏览 | 分享到:

5.1评价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37号);

以及与信用评价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5.2评价内容

信用评价指标分为三级指标,一级信用指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能力、管理能力和信用记录四个方面,每个一级指标又分解为二级和三级信用指标,每级指标由支持指标构成,同时确定计分标准,最终形成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

火电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1);

水电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2);

送变电(承装、承修)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3);

承试(电力工程调试)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4);

电力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5);

新能源项目建设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6);

电力建设领域信用评价指标说明(见附录B)。

5.3评价程序

5.3.1申报与受理

电力建设企业按评价机构格式要求,同时以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提交信用评价申报材料。

评价机构在收到电力建设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回复内容包括是否受理申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和需要补充材料的清单。

5.3.2企业评价

企业依据本规范进行自评价,得出分数和等级,并接受监督

评价机构组建专家工作组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可采用现场或网络的方式进行,形成评价报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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