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守信联合激励管理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告知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不符合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的,及时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分别落实各项激励措施。
第九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联合激励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规范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问责。
第十条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举报联合激励对象的违法失信行为。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汇总表
2.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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