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南京市人大 | 时间:2025-03-18 | 13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经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该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文共设八章七十六条。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明确告知社会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并就信息用途、期限等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鼓励市场主体自行披露其市场信用信息。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发布声明、自主申报等形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易平台等可以依法依约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评价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明确告知共享和应用方式。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经市场信用主体授权,依法依约共享和披露市场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依法依约与市场主体开展社会信用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机制。

社会信用主体在涉及公共资源使用、公共项目运作、公共利益保障领域自愿作出的社会信用承诺,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共同参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依法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章程规定,认定本行业相关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

第三十三条  实行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制度。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负责组织编制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应当包括实施主体、依据、条件、对象、期限、具体措施等。

第三十四条  对认定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对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发起联合奖惩,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社会信用联合奖惩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系统中,实现自动比对和自动反馈。不实施联合奖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无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信用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或者便利措施:

信息资讯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