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第十四届全国人大 | 时间:2024-11-21 | 78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新版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进入他人的勘查、开采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二)扰乱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三)侵占、哄抢矿业权人依法开采的矿产品;

(四)其他干扰、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当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技术。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河湖、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并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

第三十八条 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对废弃的探坑、探井等实施回填、封堵;破坏地表植被的,应当及时恢复。

勘查活动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和耕地质量;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及时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

第三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并优先使用矿井水。

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但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国家制定和完善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激励性政策措施。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矿业权人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或者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应当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发生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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