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机构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常态化合作机制,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区政府应当结合辖区实际,落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动“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资金支持。
市、区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全过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控,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处理。
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对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海关依法处理。
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市、区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依法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政务数据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固体废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共享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固体废物转移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