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健康行为和健康素养监测体系,开展营养状况、行为习惯、健康影响因素等方面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针对监测发现的薄弱环节、重点人群,应当制定干预策略,采取相应干预措施,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
市爱卫会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成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专家委员会,将健康、绿色理念融入重大政策、项目。
第十九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抄送爱卫会成员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市长直通车”等投诉举报平台反映,市、区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制品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