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15年通过,2021年8月26日无锡市人大修正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人大批准修正,最新修正版全文内容共九章七十二条。
来源: | 来源:无锡市人大 | 时间:2024-07-14 | 3976 次浏览 | 分享到:

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确定。

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参与指导,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征集业主意见;涉及事项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应当征得业主本人对表决意见的签字确认。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电子投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办法。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予以公示,当选人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二)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四)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五)泄露业主信息;

(六)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督促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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