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15年通过,2021年8月26日无锡市人大修正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人大批准修正,最新修正版全文内容共九章七十二条。
来源: | 来源:无锡市人大 | 时间:2024-07-14 | 41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技防、养犬、车辆停放、室内居民噪声等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园林部门负责供水、排水、功能照明、燃气等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检查,电梯安全运行等监督检查,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根据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除去业主房屋分户账滚存资金(利息)和必要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第五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以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新增、新建配套设施、设备所需的费用;

(六)依法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四条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决算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使用资金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当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审价,审价结果应当公示。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鉴定、监理、咨询、审价等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成本。

第五十五条  发生屋顶墙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楼体单侧外立面脱落、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损坏、专用排水设施功能故障或者其他危及房屋、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报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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