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2023年12月25日苏州市人大通过,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七章二十七条。
来源: | 来源:苏州市人大 | 时间:2024-07-09 | 177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伪造、销售伪造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提供帮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以及所使用的工具,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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