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新疆人大 | 时间:2024-06-21 | 2208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五章三十条内容。

(二)未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敷设电气线路,使用超过电路设计负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

(三)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遮挡、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四)私自改装燃气设施、违规操作燃气设备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

(五)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实施车辆通行限制管理。

喀什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交通安全管理方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完善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共同为居民、游客、经营户、驻地单位等提供交通便民服务。

第十八条 喀什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范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垃圾处理、杂物堆放、污水排放、占道经营等行为。

第十九条 喀什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喀什市人民政府有关派出机关、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进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物业化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协会制定喀什古城民宿客栈、旅拍(美拍)、饭店餐厅、文化演艺、文创旅游商品商店的服务公约,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喀什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喀什市人民政府有关派出机关制定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喀什古城应当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通讯服务设施,确定旅游者最大容量、最大瞬时容量等承载量控制指标,建立预警机制。鼓励实施限量、预约、错峰旅游服务。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与喀什古城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利用、传承实践和理论研究等工作。

鼓励教学和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喀什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区(街巷)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传承利用办法,支持鼓励守正创新、活化利用喀什古城历史文化。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喀什古城资源,从事下列有利于喀什古城保护的活动:

(一)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

(二)组织文艺活动、旅游演艺、民俗和旅游节事;

(三)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现代文化创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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