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