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洛阳市人大 | 时间:2024-05-23 | 49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通过,2018年第一次修正,2024年3月6日洛阳市人大修正,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人大批准第二次修正,最新全文共六章五十条。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所设置的管线应当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一定距离。设置管线对树木生长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绿地、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河渠、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物业等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居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居住区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二)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五)铁路、河渠、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和树木养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信息资讯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