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作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
本条例所称尾水,是指制水企业生产纯净水后排出的不能饮用的水。
本条例所称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和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